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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关系法务人才培训的通知

  为贯彻《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出台的《意见》,对新时代新征程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稳定劳动关系、加强法务建设不光是国之重任,更是时代使命,在新时代、新形势下,新型劳动关系法务人才缺口巨大,急需加强和补充,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能力建设中心拟开展劳动关系法务人才培训项目。

一、培训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能力建设中心

承办单位:全国劳动关系法务人才评价中心

北京金博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二、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法务相关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法务人员、工会系统管理人员;高等院校文法学院、法学院应届毕业生;社会劳动关系法务援助工作者;政府培养的“三支一扶”工作者中的劳动关系调解人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律师等。

三、培训内容

1.政策解读:新时代、新形势下国家政策解读;当前时代下企业面临的劳动关系挑战;新时代用工形式的改变处理方法等。

2.新时代下劳动合同管理:科学化的劳动合同订立;集体合同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实施与评估。

4.员工如何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突发事件处理;劳动冲突预防;劳动争议预防和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制定。

5.仲裁案件实例解读:仲裁应答文书的科学撰写;影响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主要因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处理等。

四、授课师资

师资团队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策制定相关领导、仲裁院相关领导、行业资深律师、资深劳动争议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

五、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劳动关系法务助理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2.劳动关系法务经理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劳动关系法务助理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具有相关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4)具有相关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劳动关系法务总监

(1)取得劳动关系法务经理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2)企业推荐函;三名以上职业律师推荐函;(以上推荐函需经论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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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及咨询

    劳动关系法务人才评价中心

    联 系   人:于秀龙

    联系电话:13601180668

    官       网:www.ldgxfw.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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